代理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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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制度主旨: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航芯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渠道管理模式,本着互惠双赢的理念,为建立一个完善、高效的代理商网络,特制定本代理商管理制度:
第二条 代理范围: RFID医疗专业应用系统
第三条 代理商资格
申请成为我公司代理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对委托代理产品的合法经营权(提供相应资质证明)。
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2.从事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的专业公司,在全省(或区域)内有良好的医疗产品销售业绩和客户关系,认同RFID医疗专业应用系统的产品理念和市场潜力。
3.能够提供较完善的市场管理、拓展、营销计划。
第四条 代理模式:
1.省级总代理商:签署省级代理协议,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公司即成为所在省份或直辖市的总代理商,并有权发展和管理所在区域的二级营销网络,享受独家总代理折扣价(各系统价格,详见“中航芯控系统价格体系及配置文件”若增加硬件配置及软件模块价格则另行核计。),获得我公司VIP级产品推广支持与服务。完成全年完成5套销售指标,我公司除全额返还保证金(不含利息)外,还将一次性付与该代理商5万元作为奖励。超额完成部分按“总代理折扣价2%X超额套数”享受返利优惠。有偿售后服务利润部分,我公司与总代理商按3:7分成。建议销售价:详见“中航芯控系统价格体系及配置文件”若增加硬件配置及软件模块价格则另行核计。特价需书面报我公司市场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2.特许区域代理商:签署特定区域代理协议,为所在区域特许代理商,但无权发展所在区域的二级营销网络。享受特许区域代理折扣价:详见“中航芯控系统价格体系及配置文件”若增加硬件配置及软件模块价格则另行核计。获得我公司产品推广支持与服务。该代理商不享有售后服务利润分成。建议销售价:详见“中航芯控系统价格体系及配置文件”若增加硬件配置及软件模块价格则另行核计。我公司有权根据市场状况,及代理商销售业绩调整其代理区域,或在其原代理区域调整代理商数量;亦可在协调好特许区域代理商业务关系和商业利益的情况下设立该省份总代理商。
第五条 代理商的责任与义务
1.代理商一旦与我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即须遵守本制度有关规定。
2.代理商在代理协议约定区域内开展代理产品各种合法销售活动。不得代理和经销对我公司产品构成竞争的其他厂商的产品,严禁未经本公司书面认可在其他区域内从事各种形式的本产品推销活动。
3.代理商须严格执行我公司规定的各种价格政策、定价体系和回款方式,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4.代理商须保证完成约定的销售目标和市场覆盖目标。
5.代理商需于每月提供产品销售及项目进展报表,以便我公司及时掌握各地市场动态,协助代理商完成产品的销售。
6.代理商签署代理协议的同时还须签订保密协议。无论代理协议终止与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我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一经发现,我公司将予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我公司对代理商的支持与承诺
1.我公司对代理商给予全方位的技术支持和产品培训。
2.我公司配发一定数量的宣传用品和产品资料。
3.协助代理商在全国和当地开展丰富多彩的产品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行业会展、专业年会等
4.将省级总代理商列入合作伙伴名单,并在国内各专业媒体、政府招标网站及公司网页发布信息,提高其知名度,明示其代理资质,以利市场营销活动的开展。
第七条 售后服务
我公司将承担产品完善的售后服务工作,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系统培训。免费保修一年,保修期后提供有偿维修服务。有偿售后服务利润,我公司与省级总代理商按3:7分成。特许区域代理商不享有此分成模式。
第八条 建立合作关系
1.提交资质证明文件:代理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近一年销售合同复印件及开户银行近三个月的资信证明(原件)。
2.签署代理合同和保密协议。
第九条 附则
1.代理商须自觉接受本制度约束,若代理商违反本制度之规定或未完成销售任务额,本公司有权暂停供货,直到终止代理关系。
2.代理商因其他原因需终止代理关系,需提前一个月向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公司确认后,结清往来货物及款项。
3.代理商之间发生业务竞争和冲突,我公司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其各自授权范围予以调解。
4.我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决。
5.本制度作为代理协议之附件与代理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制度解释权属我公司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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